(2013)民申字第11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图什市友谊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庆丰,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阿克陶县新陆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麦提热依穆·亚库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中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新生,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阿图什市友谊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阿克陶县新陆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新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阿图什市友谊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