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5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翔隆顺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新华道26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毅,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剑锋,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国泰安居房产营销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1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代炤兴,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翔隆顺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国泰安居房产营销中心因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津高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