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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南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城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8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南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范国振,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耀鸿,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8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范国振,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耀鸿,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一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其国,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毕秀林,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跃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佳治,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深圳市福田区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团)公司、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南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