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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与新疆天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天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行纪、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46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 负责人:常青,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玉,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耀权,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46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

负责人:常青,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玉,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耀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天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永胜,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天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克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姝,北京市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广军,北京市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天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天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行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0)新兵民二终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