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无棣钟秀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保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牟玉峰,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洪梅,女,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磊,山东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滨,山东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省无棣钟秀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洪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山东省无棣钟秀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省无棣钟秀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省无棣钟秀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