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秀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勇,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君,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崔超,该中心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文海,男,汉族,1966年7月1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万鑫瑞泰贸易中心、王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