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泉承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卓平仄,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艳,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山华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兆福,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徐州泉承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山华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徐州泉承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徐州泉承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泉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 朱 婧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 段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