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少伟,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怀生,广东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沐洪民(曾用名沐炜),男,回族,1967年3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剑,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梓腾,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剑,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罗模钊,男,1953年4月2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陈少伟因与被申请人沐洪民、陈梓腾及一审第三人罗模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民二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少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