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包头和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包头市强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建祥,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包头和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包头市强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商终字第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包头和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