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39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剑雄。 委托代理人:吕秀梅,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志武,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四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剑雄,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秀梅,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志武,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彭怀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秀梅,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志武,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中天伟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剑雄,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秀梅,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志武,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博士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秀梅,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志武,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光强。 委托代理人:宋斌,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彭剑雄、济南四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三能仪表有限公司、山东中天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博士源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一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彭剑雄、济南四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三能仪表有限公司、山东中天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博士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