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华瀛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宇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增光,山东德衡(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德生,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效宸,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连华瀛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代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大连华瀛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