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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开利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陕西友谊西安公司、辛东亮、许迎合资、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62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银川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述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娟,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62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银川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述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娟,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陕西开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权,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中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洪,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陕西友谊西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权,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辛东亮。

一审被告:许迎。

申请再审人银川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申请再审人陕西开利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陕西中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一审被告陕西友谊西安公司、辛东亮、许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一终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银川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