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557号 委托代理人:包玉新,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古秀春,女,汉族,系张宗英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霍国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章,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张宗英因与被申请人霍国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内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宗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永安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 朱 婧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段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