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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御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6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龙岩御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道明,福建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晓岚,福建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6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岩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道明,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晓岚,福建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绍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天四,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福建龙岩御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民终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建龙岩御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