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77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李普仁。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李琳慧,系李普仁的女儿。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李君慧,系李普仁的女儿。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李嘉慧,系李普仁的女儿。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李丽慧,系李普仁的女儿。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淑慧,系李普仁的女儿。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李慧华,系李普仁的儿子。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李慧彬,系李普仁的儿子。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李军,系李普仁的侄儿。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李军龙,系李普仁的侄儿。 上述9位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普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乐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袁健,该中心主任。 申请再审人李普仁、李琳慧、李君慧、李嘉慧、李丽慧、李淑慧、李慧华、李慧彬、李军、李军龙因与被申请人乐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一提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普仁、李琳慧、李君慧、李嘉慧、李丽慧、李淑慧、李慧华、李慧彬、李军、李军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