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2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福来纳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亚中,该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毛勇,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成新生,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福来纳科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福来纳科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