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9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民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功,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 负责人:金江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佐,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二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段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