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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尚狄、邓梓杨与广东东方阳光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尚狄,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生平,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禤青,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尚狄,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生平,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禤青,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梓杨,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生平,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禤青,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东方阳光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应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秋梅,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华君,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邓尚狄、邓梓杨因与被申请人广东东方阳光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邓尚狄、邓梓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永安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 朱 婧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 段 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