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尚狄,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生平,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禤青,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梓杨,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生平,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禤青,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东方阳光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应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秋梅,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华君,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邓尚狄、邓梓杨因与被申请人广东东方阳光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邓尚狄、邓梓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永安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 朱 婧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 段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