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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裕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荆州市裕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天相,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官民君,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荆州市裕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天相,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官民君,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荆州市裕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金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一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裕鑫公司与金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