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荆州市裕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天相,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官民君,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荆州市裕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金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一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裕鑫公司与金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