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西县蒙发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胜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柱,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思平,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克什克腾旗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振海,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辉。 再审申请人林西县蒙发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克什克腾旗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商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林西县蒙发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