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市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新恒,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书璋,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州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苏茜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宝,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州市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州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州市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永安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朱 婧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段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