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李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承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峰,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中国北方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爱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中国北方花城)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辽民二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朱 婧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段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