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思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利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浩,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圣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向阳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0)内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呼和浩特市圣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 朱 婧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段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