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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江苏富利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市华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42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富利达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云春,江苏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斯亮,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42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利达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云春,江苏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斯亮,江苏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市华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如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江苏富利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市华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商终字第0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华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和解协议》,该协议系在本案二审判决的执行过程中,富利达公司与华峰公司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富利达公司未在该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华峰公司主张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富利达公司对此事实未予否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