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42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富利达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云春,江苏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斯亮,江苏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市华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如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江苏富利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市华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商终字第0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华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和解协议》,该协议系在本案二审判决的执行过程中,富利达公司与华峰公司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富利达公司未在该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华峰公司主张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富利达公司对此事实未予否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