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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谭向东、上海汇时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北京银瑞宝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瑞银基业实业有限公司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73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雅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73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雅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向东,男,汉族,1954年8月11日出生。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汇时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北京银瑞宝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昶,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深圳瑞银基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支农,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谭件云,男,汉族,1953年8月2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谭雅文(又名谭欣悦),女,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

申诉人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谭向东、上海汇时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北京银瑞宝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瑞银基业实业有限公司、谭件云、谭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以高检民抗〔2013〕5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 华

审 判 员  马东旭

代理审判员  张爱珍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