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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腾力经贸有限公司、广东省肇庆市房产总公司、何永光与广州杰伟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及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抗字第39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肇庆市腾力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世兵,北京金诚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抗字第39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肇庆市腾力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世兵,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肇庆市房产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超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世兵,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志伟。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永光。

委托代理人:何辉。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杰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泽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东文,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建华,该公司员工。

申诉人肇庆市腾力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力公司)、广东省肇庆市房产总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何永光因与广州杰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伟公司)合作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2〕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2012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2)民抗字第3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2年6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腾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辉及委托代理人王世兵、张岩,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世兵、叶志伟,何永光的原委托代理人王世兵、张岩,被申诉人杰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东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东梅、书记员侯巍出席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6年2月22日,杰伟公司作为甲方,腾力公司、房产公司和何永光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1、甲方与乙方就明苑公司300万元注册资金的股权变更事宜已达成协议,拟于2006年2月份共同签定《股权转让协议》。2、明苑公司的原股东(即本协议书中的乙方)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外拥有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占地约180亩的项目用地(包括已取得的128.96亩项目土地和征用开发或合作开发土地)用于开发商住小区(以下称为项目)。第一条、合作公司概况。明苑公司原是一家由三方股东于2003年5月12日为开发房地产项目共同出资设立的具有本项目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明苑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其中房产公司占20%股权,腾力公司占55%股权,何永光先生占25%股权。经明苑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讨论做出决议,一致同意乙方将其占有80%的股权转让给甲方,甲方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受让80%股权。股权转让后,甲方占注册资本比例为80%,腾力公司占注册资本比例为11%,房产公司占注册资本比例为4%,何永光占注册资本比例为5%。双方同意对明苑公司已缴注册资本部分的股权等值价格进行股权转让。重组后明苑公司的注册资本暂维持人民币300万元不变。第三条、合作前提条件。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向甲方提供一份截止至2006年1月31日止的明苑公司资产负债表。2、甲乙双方合作前后各自的债权、债务与合作的另一方无关,由双方自行负责处理。3、乙方在移交明苑公司的账目给甲方时,明苑公司除土地综合价款及注册实收资本外,没有任何未有披露的债权、债务和抵押担保(明苑公司以合作项目的土地抵押向高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5300万元除外)。第五条、土地出让综合价款计算及支付方式。1、双方同意合作项目现已取得的128.96亩土地综合价款总作价(包括但不限于:征地费、征地补偿款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合计以人民币7000万元计算。2、双方同意,按照股权变更后明苑公司各股东所占股权比例各自承担土地综合价款总作价,其中甲方负责提供资金人民币5600万元予明苑公司用于支付乙方。乙方需承担的1400万元则不需另行支付。3、具体支付时间及方式:甲方同意对5600万元土地综合价款分四期提供予明苑公司并由明苑公司支付予乙方(腾力公司为乙方的收款代表):①首期人民币500万元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给乙方;同时甲方在提供资金后3天内将派人对明苑公司账目及合作项目资料证照原件进行核查,乙方须配合支持。②成功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再提供资金人民币1800万元给乙方。③甲方在提供完第二期款项后1个月内再提供人民币1300万元给乙方。④双方同意余款人民币2000万元在上述第三期资金提供后1个月内提供完毕。4、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由明苑公司支付的上述土地综合价款后把与土地获得相关的发票等凭证予明苑公司,以便明苑公司入账,对发票数额不足的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因解决发票所涉及产生的费用由明苑公司承担。5、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人民币5600万元后明苑公司的实质股比才形成(即甲方占80%,乙方占20%)。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按实际提供的款项金额和比例确定甲方所占明苑公司的股权比例。第六条、股权转让前后明苑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承诺在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妥之前明苑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其承担。2、因股权转让手续正式办妥前的明苑公司的债务导致甲方在正式受让明苑公司股权后所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并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七条、权利和义务。7、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乙方应将明苑公司及合作项目资料及已签订协议清单交付给甲方,同时乙方保证其持有的或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资料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正确的。8、乙方保证明苑公司的一切资料及合作项目前期手续证照是真实、合法和可操作的。14、乙方保证在本次股权变更手续办妥后,明苑公司账户上应有人民币300万元的注册资本存在。15、乙方保证明苑公司的银行账户除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外,还存有向高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的5300万元人民币(已支付给在建工程的预付款、购材料款及已支付的贷款利息作为存款总额的一部分)。16、乙方保证当明苑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不足5600万元人民币时,甲方可从分四期应支付给乙方的5600万元土地出让综合价款中予以抵扣,抵扣的部分视同甲方已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出让综合价款给乙方。第八条、违约责任。3、甲方若未按本协议规定提供现已取得的128. 96亩土地的综合价款总作价(包括但不限于:征地费、征地补偿款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支付予乙方(腾力公司为乙方的收款代表),甲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支付予乙方(腾力公司为乙方的收款代表)。若甲方逾期30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退还甲方所支付的款项,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乙方损失。5、甲方在提供首期款500万元后,如发现明苑公司相关证照与事实不符或项目用地不能按照正常程序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开发时,可对土地价款支付的时间进行修改,具体付款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如确实因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的问题导致合作项目不能正常推进及开展,则乙方需把甲方提供的首期款500万元,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书之日起3天内把款项全额退还,逾期不退的乙方须按照每天1万元计付违约金给甲方直至款项退还之日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