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9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张敏,该管理委员会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灿林,该管理委员会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文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日林。 再审申请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岳阳开发区管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杨文柱、李日林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岳阳开发区管委会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岳阳开发区管委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