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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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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南环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南京磊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志明、苏州磊强果木有限公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10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10号

抗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州市南环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刚祥,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南京磊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杨志明。

一审被告:苏州磊强果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州市南环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南京磊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志明、苏州磊强果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商终字第016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2〕81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