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63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勐海弘远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谓银,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秋中。 申诉人勐海弘远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吴秋中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3〕46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