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再申字第3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东窑村民委员会(原沈阳市于洪区陵东乡东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洪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洪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春海,该村副村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刘玉芬,女,汉族,1963年6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东宁,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东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刘玉芬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审民提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东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