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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继英与魏杰、南宁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广西桂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权益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21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继英。 委托代理人:张清楠,北京市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旗,北京市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21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继英。

委托代理人:张清楠,北京市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旗,北京市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杰

委托代理人:杨涛,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宁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广西桂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光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家裕,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周继英因与被申请人魏杰、南宁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广西桂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权益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周继英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周继英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继英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