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21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继英。 委托代理人:张清楠,北京市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旗,北京市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杰。 委托代理人:杨涛,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魏杰,该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徐光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家裕,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周继英因与被申请人魏杰、南宁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广西桂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权益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周继英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周继英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继英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