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志华。 委托代理人:罗湘波,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宏志,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鹏支行。 负责人:郭建雄,该支行行长。 再审申请人姜志华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鹏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姜志华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姜志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志华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