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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黄小军因与被申请人富星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小军。 委托代理人:汪冬,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长庚,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小军

委托代理人:汪冬,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长庚,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富星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炜升(英文名VINCENTWU),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黄小军因与被申请人富星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黄小军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黄小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小军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