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66号 委托代理人:郝学余,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虎,该联社理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阆中市金源实业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郑云,该清算组组长。 一审被告:四川永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蒲运祝因与被申请人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阆中市金源实业公司清算组及一审被告四川永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1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蒲运祝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蒲运祝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蒲运祝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