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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车勇强与被申请人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15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车勇强,男,汉族,1970年9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夏安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重庆互邦实业(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15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车勇强,男,汉族,1970年9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夏安平。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凡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泽雨,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仁兵,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车勇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民提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