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2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平市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昱东,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雪梅,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安阳市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英,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平市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吉民再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