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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晓林、陈光华、戴克华与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化华林钒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池晓林。 委托代理人:蔡振明,北京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国纲华辰(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池晓林

委托代理人:蔡振明,北京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国纲华辰(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光华

委托代理人:蔡振明,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国纲华辰(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克华。

委托代理人:蔡振明,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小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宏生,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汝义,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安化华林钒业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池晓林、陈光华、戴克华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安化华林钒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商终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池晓林、陈光华、戴克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