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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生与嘉禾县泮头乡人民政府渣林村民委员会合伙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抗字第23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光生。 委托代理人:肖阳,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禾县泮头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抗字第23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光生。

委托代理人:肖阳,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禾县泮头乡人民政府渣林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文,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兴,郴州市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王光生因与嘉禾县泮头乡人民政府渣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渣林村委会)合伙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民再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抗〔2011〕8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民抗字第2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光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肖阳,渣林村委会负责人李文及委托代理人李兴到庭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天颖、书记员王柳玉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禾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87年,渣林村村民王日文、王石上等人合伙开办了老立山下煤矿。1990 年5 月,老立山下煤矿和同是渣林村村民李石利等人开办的塘梅冲煤矿因都是独眼井,且均无采矿许可证,双方遂与渣林村委会协商联合办矿,并于同年5月30日签订了《塘(谭)梅冲、立山下两矿合办两年后转村办协议》。1990 年11月,因合办矿亦无采矿许可证,塘(谭)梅冲矿井和老立山下矿井均被有关部门强行封闭。1992年11月,王光生与同村村民王光石等人在距已被封闭的老立山下矿井约60米处新开一个井口,称新立山下矿井。同时,李石利等人将已封闭的塘梅冲矿井进行了修复。1993 年3 月,塘梅冲煤矿合伙人李石利等人与新立山下矿井的王光生等人签订联办协议书,约定将新开的塘梅冲煤矿与新立山下煤矿联办,取名团结煤矿;双方协商同意煤矿作价9万元,其中塘梅冲煤矿作价5万元,新立山下煤矿作价4万元;煤矿需股金20万元,塘梅冲煤矿、新立山下煤矿各为10万元。同年5月15日,李石利、王光生等人将团结煤矿发包给李明军、周继夕等人承包开采,约定承包期五年,承包费共45万元。

团结煤矿成立后,申办采矿许可证使用了渣林村委会的公章。1993年8月30日,湖南省地矿局、嘉禾县矿管办颁发的湘采证嘉煤字(1993)第06号采矿许可证记载“经审查,准许团结煤矿在嘉禾县泮头乡规定范围内,开采无烟煤矿。”该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并确认团结煤矿属集体性质。1993 年下半年,老立山下矿井原合伙人王日文、王石上等人多次找李石利等人协商,要求确认他们为团结煤矿的合伙人并均分承包款和煤矿今后开采的利润,遭到李石利等人的拒绝。王日文、王石上等人遂于1994年3 月向嘉禾县人民法院起诉。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1994)嘉塘经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一、团结煤矿收归渣林村委会管理,行使开采权;二、由渣林村委会补偿王日文等人民币45000 元;三、由渣林村委会补偿李石利等人45000 元。判决后,王光生、李石利等人不服,上诉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1995) 郴民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嘉禾县人民法院(1994)嘉塘经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二、撤销(1994)嘉塘经初字第19 号民事判决第(二)、(三) 项;三、驳回王日文、王石上等人的诉讼请求;四、李石利等人收取的团结煤矿承包款13万元应收归渣林村委会所有;五、渣林村委会补偿原塘梅冲矿合伙人李石利等人5万元,补偿原新立山下矿合伙人王光石、王光生等人4万元。之后,在执行(1995) 郴民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过程中,渣林村委会原主任李解军、支书雷桐兵、文书李杰生于1996 年6 月16 日与原塘梅冲矿合伙人代表李三石、原新立山下矿合伙人王光石、李陶胜、王光生签订了《渣林行政村团结煤矿转体协议书》(以下简称《转体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经郴州中院(1995)郴民终字第211号判决书判决团结煤矿属渣林村委集体所有,行使开采和管理,现根据煤矿的具体情况,为了方便生产生活,提高煤矿效益,通过村委与煤矿原股东协商,特立如下协议:一、根据判决,煤矿原股东应向村委交1993年——1995年的利润计28000元整,交款方式一次性于1996年6月17日交嘉禾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再由执行庭转交村委;二、煤矿从1996年1月1日起属于三大股分红和管理,以行政村牵头(渣林村委1股,塘梅冲1股,新立山下1股);三、煤矿三大股由九人组成矿委会,渣林村委会三人,塘梅冲三人(李石利、李阳保、李三石),新立山下三人(李陶胜、王光石、王光生),各股股员必须服从矿委统一领导和安排;四、煤矿从1996年1月1日起,每年向村委交管理费2000元,交款时间每年5月30日前一次交清;五、以上协议如哪一股推翻,罚款30万元。

《转体协议书》签订后,渣林村委会原主任、支书于第二天上午将协议送到嘉禾县人民法院,并请求执行协议中约定的2.8万元。嘉禾县人民法院询问了协议达成的情况,主任李解军、支书雷桐兵解释是由于法院判决了4万元,除去村委会承担的诉讼费1万元和已经上交的0.1万元,以及协商同意少交0.1万元,因此只要交2.8万元。嘉禾县人民法院执行了2.8万元后,终结了案件的执行。此后,团结煤矿以村委会牵头管理,煤矿继续由原承包人李明军、周继夕等人承包。1998年3月,承包人李明军等人因经营不善离开煤矿,团结煤矿处于停产状态,期间由渣林村委会、塘梅冲矿、新立山下矿派人轮流看管。1998年8月渣林村委会将团结煤矿发包给李石利(原塘梅冲煤矿股东之一)和李长征,承包期限为6年。该承包合同于2001年被解除,渣林村委会即将团结煤矿再次发包,期限至2014年。

2004 年8 月20 日,原塘梅冲矿和新立山下矿的全体股东16 人即:王光生、李陶胜(又名李陶圣)、李其保、李文、李石利、李知发、王光石等人经协商签订了《协议书》,其主要内容是:团结煤矿自开办以来,由于各种原因,一直使全体股东未受到效益,经全体股东多次会议讨论,现将整个团结煤矿原三大股股东中的两大股以6000 元一小股转让给王光生,转让后,李陶圣等15人在团结煤矿不再享有权利,也不再承担责任,权利义务全部由王光生接受,如有推翻,赔偿50万元。双方并将转让情况通知了渣林村委会。

协议签订后,王光生支付了约定的费用,要求参加团结煤矿的管理,但被渣林村委会拒绝,故王光生向嘉禾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渣林村委会给付1996 年至2004 年度团结煤矿利润款32000 元,支付违约金30万元,并请求判令团结煤矿由王光生开采和管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