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26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渭县金晟源粮油储备购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世宝。 申诉人通渭县金晟源粮油储备购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杨世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甘民二终字第04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2〕76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