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赣州汽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陈定云、黄桂彬、黄宇波、蔡晓春股权转让纠纷指令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45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赣州汽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德惠,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45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赣州汽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德惠,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定云,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生。

原审第三人:黄桂彬,男,汉族,1955年3月29日生。

原审第三人:黄宇波,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生。

原审第三人:蔡晓春,男,汉族,1948年2月22日生。

申诉人赣州汽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陈定云、原审第三人黄桂彬、黄宇波、蔡晓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赣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 华

审 判 员  马东旭

代理审判员  张爱珍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 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