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59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万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士刚,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礼高。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良芳。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解某甲。 法定代理人:贾良芳。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解某乙。 法定代理人:贾良芳。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强兵。 合肥万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郑礼高、贾良芳、解某甲、解某乙、范强兵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的(2012)皖民二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合肥万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6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3〕39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