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锁,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靳晓东,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郭荣丽,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乾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怀宇,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市聚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学铭,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科星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树国,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星茂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晋民,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荣翔贸易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乾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聚发实业有限公司、太原科星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星茂原贸易有限公司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民终字第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