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69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首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一大,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城建弘大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安平,该公司董事长。 北京首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弘大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买卖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的(2009)高民终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首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3〕48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