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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令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43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志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永正,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炳杰,北京市逢时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43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志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永正,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炳杰,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长新,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贵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长新,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祥壮

代理审判员  王朝辉

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