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43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志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永正,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炳杰,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长新,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贵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长新,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祥壮 代理审判员 王朝辉 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