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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巴城镇人民政府与颂留投资有限公司、郁惠明、昆山奥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市张浦佳味腊腿厂股权转让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6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昆山市巴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 法定代表人:吴恽,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庄学元。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6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昆山市巴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

法定代表人:吴恽,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庄学元。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颂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湾展贸径1号国际展贸中心12楼1278室。

法定代表人:薛昌炜,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薛永勤。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郁惠明。

一审被告:昆山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月城街121号201室(碧波大厦)。

法定代表人:郁惠明,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昆山市张浦佳味腊腿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金华村。

投资人:吴钰伟,该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昆山市巴城镇人民政府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颂留投资有限公司、郁惠明、一审被告昆山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市张浦佳味腊腿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的(2010)苏商外终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巴城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一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