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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天鹅饭店、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东门村民委员会股东出资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432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福州天鹅饭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温泉支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叶潘,该饭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长煌,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432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天鹅饭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省福州市温泉支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叶潘,该饭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长煌,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裕发。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DAC China SOS(Barbados) SRL〕。住所地,巴巴多斯基督教堂沃星大路沃星企业中心(Worthing Corporate Center,Worthing Main Road, Christ Church, BB15008,Barbados)

法定代表人:高飞(GhilipG.Groves)。

委托代理人:苏清枝,福建天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懿,福建天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东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唐寿松。

再审申请人福州天鹅饭店(以下简称天鹅饭店)因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巴多斯公司)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东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门村委会)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2010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0)闽民终字第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巴巴多斯公司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起诉称:天鹅饭店于1997年11月28日向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晋安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晋安支行)贷款人民币3,000,000元(以下币种同),由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集团福州公司)为天鹅饭店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福建省九州船务福州公司(以下简称九州船务福州公司)以“九州3号”、“九油1号”两艘船舶为天鹅饭店的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天鹅饭店未能依约还本付息,两担保人也未履行相应的担保义务。厦门海事法院于2000年6月24日作出(2000)厦海法商初字第041号民事判决,判决:1、福州饭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建行晋安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2、建行晋安支行有权就上列款项从抵押物“九州3号”、“九油1号”的拍卖款、变卖款中优先受偿;3、福建九州方圆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原九州集团福州公司)就上列款项向建行晋安支行承担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的连带责任。判决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建行晋安支行向厦门海事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厦门海事法院对“九油1号”船舶予以了拍卖处置,“九州3号”船舶下落不明,天鹅饭店仅归还了291,740元,剩余2,708,260元及利息未还。2004年6月28日,建行城北支行作为建行晋安支行的上属机构,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天鹅饭店上述债权及全部从权利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2004年11月2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天鹅饭店上述债权及全部从权利转让给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2008年6月13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巴巴多斯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于2008年9月22日将对天鹅饭店上述债权及全部从权利转让给了巴巴多斯公司。根据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天鹅饭店系东门村委会于1993年5月31日出资186万元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福州郊区审计事务所于1993年6月2日提供的《验资报告》显示,东门村委会出资的186万元注册资金构成为:固定资金146万元系东门村委会投资建用酒楼1,520平方米价值,流动资金40万元系东门村委会投资已购装修材料一批价值36万元,余下4万元为现金。东门村委会并未将相关房产过户到天鹅饭店名下,实属虚假出资,导致天鹅饭店没有财产清偿对外债务。鉴于东门村委会作为天鹅饭店股东存在明显出资不到位和虚假出资行为,巴巴多斯公司起诉请求:1、判决东门村委会在虚假出资范围内对天鹅饭店拖欠的借款本金2,708,26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东门村委会承担。

福州中院查明:2000年6月24日,厦门海事法院作出(2000)厦海法商初字第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鹅饭店支付建行晋安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建行晋安支行有权就上列款项从抵押物“九州3号”、“九油1号”的拍卖款、变卖款中优先受偿;福建九州方圆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原九州集团福州公司)就上列款项向建行晋安支行承担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的连带责任。判决后,建行晋安支行向厦门海事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对(2000)厦海法商初字第04l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厦门海事法院依法变卖“九油1号”轮,建行晋安支行从中受偿300,000元。鉴于天鹅饭店的产权非其所有且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福建九州方圆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九州船务福州公司已停止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建行晋安支行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延期执行。2000年12月4日厦门海事法院作出(2000)厦海执申字第1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0)厦海法商初字第04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2009年3月2日,厦门海事法院作出(2000)厦海执申字第126-3号民事裁定书,变更该案申请执行人为巴巴多斯公司。巴巴多斯公司于2009年3月向厦门海事法院提出追加东门村委会为被执行人,后经厦门海事法院同意,巴巴多斯公司撤回该追加申请。

1993年,东门村委会出资成立福州东门九州酒店,并经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性质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186万元。《福州东门九州酒店章程》规定,资金来源由东门村委会下拨固定资产值146万元,下拨流动资金40万元。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乡政府、村委会。固定资产每月提取的折旧费上缴乡政府、村委会。1993年6月,福州郊区审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确认东门村委会出资的流动资金其中36万元为投资的装修材料的价值,另有4万元资金存入福州市郊区审计师事务所帐户内,固定资产146万元为东门村委会投资建用酒楼1,520平方米价值。东门村委会将上述1,520平方米房产、固定资产交由福州东门九州酒店使用。1995年7月和1997年5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福州东门九州酒店企业名称变更为福州天鹅饭店,注册资金变更为989万元。出资情况包括天鹅饭店历年积累403万元、股东林铃声出资1OO万元、股东赵裕发出资1OO万元、股东郭忠耿出资200万元,东门村委会出资186万元。1997年5月,经福建诚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天鹅饭店可作资本金计98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净值)793万元,流动资产196万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情况确认,至本案诉讼时,天鹅饭店企业性质仍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尚处于正常年检状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