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昆山联兴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信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凯,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丹,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顶正印刷包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应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海燕,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靳朝晖,天津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秀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健,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昆山联兴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顶正印刷包材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津高民一终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昆山联兴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