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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若霓与长沙建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桂云、罗再兴、湖南星沙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四维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若霓, 委托代理人:曾昕,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沙建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若霓,

委托代理人:曾昕,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沙建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附389号南栋505房。

法定代表人:王一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桂云,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再兴,

委托代理人:罗娟,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星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罗桂云,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四维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大托村。

法定代表人:罗再兴,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徐若霓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长沙建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桂云、罗再兴、湖南星沙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四维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的(2009)湘高法民三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做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徐若霓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