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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奇胜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新加坡汇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四终字第2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厦门奇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6号A205室。 法定代表人:郑卯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辉,厦门奇胜股份有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四终字第2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厦门奇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6号A205室。

法定代表人:郑卯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辉,厦门奇胜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勇,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南)创意中心A座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连福,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宁,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新加坡汇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莱佛士坊80号大华银行大厦1座35层。

法定代表人:汪丽娟,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福建祥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小区长福村5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颜章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永敏,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祥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宣武区南菜园街1号。

法定代表人:颜章根,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厦门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五层508号。

法定代表人:颜章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牧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县城。

法定代表人:张长青,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民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卡伦后沟种蓄场场长。

一审第三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卡伦后沟种蓄场。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县城。

法定代表人:张民雨,该场场长。

上诉人厦门奇胜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一审被告新加坡汇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福建祥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祥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牧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卡伦后沟种蓄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冀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奇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厦门奇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厦门奇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78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8929元,由厦门奇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 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