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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安、杨元瑞、刘崇清、王世欣、李春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5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玉安,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元瑞,男。 一审被告:刘崇清,男。 一审被告:王世欣,男。 一审被告:李春,男。 申请再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5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玉安,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元瑞,男。

一审被告:刘崇清,男。

一审被告:王世欣,男。

一审被告:李春,男。

申请再审人刘玉安因与被申请人杨元瑞、一审被告刘崇清、王世欣、李春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三终字第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刘玉安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和中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标的570万元人民币,应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裁定违背上述规定。二、本案违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内部分工,越权办案。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内部分工,涉及公司诉讼的案件由民二庭管辖,民三庭系知识产权庭,没有相关业务。民三庭办理此案涉嫌办人情案。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管辖权异议纠纷。经审查,杨元瑞以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为被告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本案所涉董事会决议是杨元瑞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主要证据,该案已经开庭审理。由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时必然会对董事会决议的效力作出认定,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便于案件审理,保证裁判的统一性”裁定本案由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并无不当。至于本案应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哪个民事审判庭审理则属于人民法院内部分工的问题,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因此,刘玉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玉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纪忠

审 判 员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责任编辑:国平